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乔永福,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水奇,男,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乔永福因与被申请人王水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乔永福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王水奇与申请人之间系雇佣关系且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缺乏证据证明,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2、一审中被申请人王水奇伪造证据,且部分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一审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证人王彦中和吕西河的书面证言、王水奇受伤后的手术记录、住院病例及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王水奇受伤后申请人乔永福将被申请人送入医院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的事实,形成证据链,足以使人相信王水奇与申请人乔永福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且王水奇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另本案经过了二审程序,生效判决为二审判决,一审程序中是否存在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申请人乔永福另称王水奇伪造证据,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亦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乔永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乔永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