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五县,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温洪亮,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盘林,男,汉族,1955年4月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丁五县因与被申请人张盘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532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五县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都认定事实错误,该案不应按不当得利审理,12万元是双方基于买卖关系而产生的货款。 本院认为,丁五县收到张盘林现金120000元,并出具收到条一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申请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该12万元系双方基于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的货款,原审认定是不当得利是错误的。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丁五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五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