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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丁五县因与被申请人张盘林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五县,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温洪亮,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盘林,男,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五县,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温洪亮,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盘林,男,汉族,1955年4月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丁五县因与被申请人张盘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532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五县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都认定事实错误,该案不应按不当得利审理,12万元是双方基于买卖关系而产生的货款。
本院认为,丁五县收到张盘林现金120000元,并出具收到条一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申请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该12万元系双方基于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的货款,原审认定是不当得利是错误的。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丁五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五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