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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周福锦、周昆芳、张巍因与被申请人王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4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昆芳,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福锦,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4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昆芳,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福锦,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巍,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柄蓉,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蓓,女,汉族,1957年4月2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周福锦、周昆芳、张巍因与被申请人王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福锦、周昆芳、张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周福锦、周昆芳、张巍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定认定事实错误,仅凭一张没有实际履行的借条就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有悖本案客观事实;本案属于一案两审,同一事实,重复审判;原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明显错误;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审已作评判,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王周福锦、周昆芳、张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福锦、周昆芳、张巍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要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