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柏松,男,汉族,1953年12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洪智,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周柏松因与被申请人马洪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柏松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马洪智与贾芹香等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且马洪智为提起虚假诉讼,指使他人提供伪证,其行为不应支持,且涉嫌犯罪。原一、二审判决对双方大量证据不认真分析,仅据已废止的《协议书》认定事实,造成错判。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周柏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柏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