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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世杰、刘力因与被申请人初佩俊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世杰,男,汉族,1947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建平,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力,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世杰,男,汉族,1947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建平,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力,男,汉族,1973年10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建平,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初佩俊,女,汉族,1954年8月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刘世杰、刘力因与被申请人初佩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世杰、刘力申请再审称:1、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初佩俊没有履行《赠与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无权接受赠与房屋。2、二审法院拒绝申请人两次延期开庭申请,程序违法。3、房屋所有权人刘桂薰在签订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后,两次亲笔书写遗嘱表示,本案讼争的房屋在本人死后归孙子刘力。原审对刘桂薰的亲笔遗嘱不予认定不当,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刘桂薰与初佩俊系母女关系。刘桂薰生前与初佩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刘桂薰生前并未明确提出撤销该《赠与合同》,故一、二审法院依据该《赠与合同》判令初佩俊取得刘桂薰房屋一半的房产并无不当。虽然《赠与合同》中有初佩俊每隔一年照顾抚养母亲刘桂薰一年的约定,但并未将该内容明确作为赠与一半房产的前提条件,由于该《赠与合同》是在2003年7月签订的,刘桂薰于2012年9月去世,在《赠与合同》签订后近十年的时间内,如果初佩俊照顾抚养老人不尽心尽责,刘桂薰可以通过撤销《赠与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一定必须以照顾抚养为赠与一半房屋的前提条件。另刘世杰、刘力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拒绝了申请人两次要求延期开庭的申请,系程序违法。经查,申请人刘世杰、刘力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强二审期间到庭参加了诉讼,故该项申请理由不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
综上,刘世杰、刘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世杰、刘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