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国平,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骈双海,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国平与被申请人骈双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2977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国平申请再审称:(一)骈双海在丧失租赁资格后,仍将房屋转租给申请人,并收取租金不予退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生效判决认定本案纠纷属于经营风险,并该水果批发市场依然存在等错误,实际情况是申请人支付租金后,就发生了水果批发市场内的商户集体撤离事件,并导致该市场停业关闭,使申请人无法经营。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骈双海与王国平的商户租赁行为真实有效,并且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合同义务。王国平申请再审称,骈双海已经丧失房屋转租权,应退还房屋租金等理由,证据不足,生效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王国平申请再审不成立。 综上,王国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国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徐国庆 审判员 王宏毅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相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