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会敏,女,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毕小涛,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会敏因与被申请人毕小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会敏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没有殴打被申请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王会敏殴打被申请人毕小涛,有2013年5月17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治安二中队出具的郑公郑东一(郑东)行决字(2013)第01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明,应当予以采信。该决定书查明:2013年5月16日13时,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李翔在调解王会敏与毕小涛的债务纠纷问题过程中,王会敏与毕小涛发生口角,王会敏用手朝毕小涛脸上打了一巴掌,造成毕小涛脸部受伤。决定对被处罚人王会敏进行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王会敏用手朝毕小涛脸上打了一巴掌,造成毕小涛脸部受伤。”故再审申请人王会敏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申请人的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会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会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