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4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韩华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保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敏,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河南韩华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建敏及原审被告曾雍和宋欢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南韩华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与原审被告曾雍、申请人之间存在借款保证合同关系,这与案件事实不符的;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河南韩华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韩华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