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4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农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孩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齐光,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焕萍,女,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亮,男,汉族,1992年11月25日出生,系范焕萍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丽丹,女,汉族,1994年8月26日出生,系范焕萍之女。 再审申请人河南农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焕萍、陈亮、陈丽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南农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农源商贸有限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原审判决支持被申请人范焕萍、陈亮、陈丽丹精神抚慰金60000元与法律规定不符,适用法律错误;3、原审中被申请人范焕萍、陈亮、陈丽丹放弃对直接责任人即驾驶人张红伟的赔偿权利,依法无权再向申请人请求赔偿;4、张红伟为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原审判决不通知张红伟参加诉讼违反法律规定,审判程序违法;5、樊喜振作为事主,作为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审中已作评判,其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河南农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农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