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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河南众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小军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平泰运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众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友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朝华,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众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友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朝华,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小军,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平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章文,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千三,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河南众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小军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平泰运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千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众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河南众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协助张小军办理涉案车辆转移登记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河南众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2012年5月31日,张小军与河南众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师友卿、郑州平泰运输有限公司的孙卫东、郭千三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河南众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该《协议书》履行相关义务。张小军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河南众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平泰运输有限公司、郭千三协助办理涉案车辆的过户手续,一审判决上述三方协助张小军办理涉案车辆的转移登记,并未超出张小军的诉讼请求。故河南众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众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众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相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