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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毛鹏飞因与被申请人薛文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鹏飞,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文,女,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毛鹏飞因与被申请人薛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鹏飞,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文,女,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毛鹏飞因与被申请人薛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毛鹏飞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再审。
本院认为,薛文、毛鹏飞签订的出资额转让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薛文履行了给付金钱的义务,此有毛鹏飞出具的收到条为证。但申请人毛鹏飞没有履行自己转让股权的义务,原审判决申请人毛鹏飞返还被申请人薛文10万元钱并无不当。申请人称自己收了薛文的股金后,已通过张红利将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被申请人薛文,但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毛鹏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毛鹏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