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琦娜,女,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 负责人:李雯,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汇城(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全,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毛琦娜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汇城(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毛琦娜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缺乏证据证明,实体错误。2、在上诉费计算和缴纳错误的情况下启动了二审审理程序,系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纠纷,款项的出借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向法院提交了与申请人毛琦娜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且工行郑州花园路支行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合同义务,合同到期后毛琦娜未完全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故原审判令毛琦娜偿还下欠的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另申请人毛琦娜称在上诉费计算和缴纳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启动了二审审理程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 综上,毛琦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毛琦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