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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杜鸽因与被申请人赵淑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鸽,女,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淑焕,女,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杜鸽因与被申请人赵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鸽,女,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淑焕,女,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杜鸽因与被申请人赵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鸽申请再审称:2011年3月24日,赵淑焕存入申请人工商银行帐户内的80000元系以赵淑焕的名义用于投资一个白宫资本的国外理财产品,而非借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2011年3月24日,赵淑焕存入再审申请人杜鸽工商银行帐户内80000元,杜鸽坚持称该笔款系以赵淑焕的名义用于投资一个白宫资本的国外理财产品,但未能提交所谓以赵淑焕名义进行理财的相关合同,且杜鸽曾偿还该笔款项中的10000元,故原审无法认定80000元系赵淑焕以自己的名义用于投资理财产品,原审判令申请人杜鸽偿还赵淑焕剩余的7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杜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