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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旺因与被申请人宋云喜、王俊玲、宋秋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旺,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云喜,男,汉族,1952年4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旺,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云喜,男,汉族,1952年4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俊玲,女,汉族,1955年4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宋秋雨,女,汉族,1979年7月2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李旺因与被申请人宋云喜、王俊玲、宋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旺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的借条是虚假的,不应当得到认定。
宋云喜、王俊玲辩称:宋秋雨在与申请人李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我们借款是真实的,应当偿还。
宋秋雨辩称:原来我向我父母借款是真实的,主要是用于家庭生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宋秋雨欠宋云喜、王俊玲的借款,由宋秋雨出具的欠条为证,应当予以认定,宋秋雨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由于该借款系宋秋雨与李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宋秋雨所借,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可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故申请人李旺在依法承担责任后,还享有追偿权。关于李旺申请称借条系伪造,由于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李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