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亚鹏,男,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要仙,男,汉族,1965年3月8出生。 再审申请人李亚鹏因与被申请人杜要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亚鹏申请再审称:杜要仙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李亚鹏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李亚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李亚鹏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尚欠杜要仙工程款未予支付,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杜要仙未完成的工程量,一、二审判决支持杜要仙部分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李亚鹏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亚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亚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相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