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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亚鹏因与被申请人杜要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亚鹏,男,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要仙,男,汉族,1965年3月8出生。 再审申请人李亚鹏因与被申请人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亚鹏,男,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要仙,男,汉族,1965年3月8出生。
再审申请人李亚鹏因与被申请人杜要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亚鹏申请再审称:杜要仙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李亚鹏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李亚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李亚鹏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尚欠杜要仙工程款未予支付,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杜要仙未完成的工程量,一、二审判决支持杜要仙部分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李亚鹏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亚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亚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相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