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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朱素萍因与被申请人陈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素萍,女,汉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艳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朝锋,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素萍,女,汉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艳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朝锋,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丽娜,女,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朱素萍因与被申请人陈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素萍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剥夺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权,在一审判决未送达申请人时即启动了执行程序,且在允许申请人上诉后也未终结执行程序,导致申请人的房屋在二审未结束时就被查封,故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2、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借贷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举证责任分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陈丽娜主张朱素萍归还其借款,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朱素萍对转账事实认可,但辩称双方系委托投资关系。朱素萍提交了三份《借款担保合同》,但合同上均无陈丽娜的签名,双方也无委托投资的书面协议,原审依据上述事实判令申请人朱素萍偿还陈丽娜转到其帐户中的款项并无不当。另申请人朱素萍行使了上诉权,不存在剥夺上诉权的问题。朱素萍所称执行中程序违法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
综上,朱素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素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