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志安,男,汉族,1960年9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惠锋,又名王慧峰,男,汉族,1979年11月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朱志安因与被申请人王惠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志安申请再审称:1、二审开庭时,申请再审人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是由于二审法院邮寄的开庭传票,对“传唤事由”记载不详细造成的,并非再审申请人不到庭参加诉讼;2、(2014)郑民三终字第1236号裁定,按再审申请人撤回上诉处理错误。 本院认为,二审开庭传票送达合法,由朱志安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为据,朱志安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二审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有法律依据。故申请人朱志安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朱志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志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