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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徐国萍因与被申请人宋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国萍,女,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萍,女,汉族,1959年11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徐国萍因与被申请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国萍,女,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萍,女,汉族,1959年11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徐国萍因与被申请人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国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徐国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国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