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国萍,女,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萍,女,汉族,1959年11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徐国萍因与被申请人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国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徐国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国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