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芳,女,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向阳街6号院2号楼3单元30号,公民身份证号:410404198301251525。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商都古玩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商都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大瑞,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芳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商都古玩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芳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以邮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剥夺了张芳的诉讼权利。二、有新证据证明张芳不构成违约,河南商都古玩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存在明显错误。张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张芳在再审申请书中自述其长期不在郑州,一审法院在以特快专递邮寄不能送达的情况下,以公告形式送达开庭传票、判决书等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张芳所提供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新证据。故张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张芳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董相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