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张群、宋雪珍、张智慧、张忆伟因与被申请人丁献立、张田春、张保国、付其英、叶瑞霞、张佳贝、刘胜利、赵崇高、永安财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群,男,汉族,1949年3月9日出生,系死者张伟之父。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雪珍,女,汉族,1947年10月19日出生,系死者张伟之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群,男,汉族,1949年3月9日出生,系死者张伟之父。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雪珍,女,汉族,1947年10月19日出生,系死者张伟之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智慧,女,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系死者张伟之妻。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群,男,汉族,1949年3月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忆伟,男,汉族,2009年1月8日出生,系死者张伟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智慧,女,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献立,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田春,男,汉族,1949年6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保国,男,汉族,1948年4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其英,女,汉族,1951年12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瑞霞,女,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佳贝,女,汉族,2004年3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叶瑞霞,系张佳贝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胜利,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崇高,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苏俊合,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群、宋雪珍、张智慧、张忆伟因与被申请人丁献立、张田春、张保国、付其英、叶瑞霞、张佳贝、刘胜利、赵崇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一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群、宋雪珍、张智慧、张忆伟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张群、宋雪珍、张智慧、张忆伟系农村户籍系认定事实错误。二、一、二审判决划分张伟承担10%的责任存在明显错误。三、一、二审判决实体处理不当。张群、宋雪珍、张智慧、张忆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院(2011)郑民一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已于2011年5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张群、宋雪珍、张智慧、张忆伟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故张群、宋雪珍、张智慧、张忆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张群、宋雪珍、张智慧、张忆伟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群、宋雪珍、张智慧、张忆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相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