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媛媛,女,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芳,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俊霞,女,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媛媛因与被申请人李俊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媛媛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十年,故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媛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媛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乔景涛 审判员 李运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