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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玉超因与被申请人吴军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玉超,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军超,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玉超因与被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玉超,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军超,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玉超因与被申请人吴军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郑民四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玉超申请再审称: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无效,与(2010)郑民四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相矛盾,要求法院对(2010)郑民四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超所称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无效,与(2010)郑民四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相矛盾,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在收到(2010)登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后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时效期间内提出的再审申请,故本院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再审。
张玉超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玉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