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玉超,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军超,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玉超因与被申请人吴军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郑民四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玉超申请再审称: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无效,与(2010)郑民四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相矛盾,要求法院对(2010)郑民四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超所称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无效,与(2010)郑民四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相矛盾,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在收到(2010)登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后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时效期间内提出的再审申请,故本院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再审。 张玉超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玉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