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亮,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淑玉,女,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国亮因与被申请人张淑玉离婚后财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国亮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均未查明案件事实并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国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国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