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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崔利伟、王全喜因与被申请人新郑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育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树森建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利伟,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系北京育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全喜,男,汉族,1964年9月22日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利伟,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系北京育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全喜,男,汉族,1964年9月22日出生,系北京育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牛宾,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郑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中卿,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育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利伟,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树森,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崔利伟、王全喜因与被申请人新郑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育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树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郑民三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崔利伟、王全喜申请再审称,《结算清单》的内容违背事实,没有客观基础;生效判决认定陈树森表见代理成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郜孝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利伟、王全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要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