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80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封明信,男,汉族,1951年3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同太,男,汉族,1940年3月15日生。 再审申请人封明信因与被申请人李同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封明信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封明信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我和李同太签订显失公平的合作协议背景了解不够。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审中已作评判,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封明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封明信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