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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寇辉莉因与被申请人侯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寇辉莉,女,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冠军,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 再审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寇辉莉,女,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冠军,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寇辉莉因与被申请人侯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寇辉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示公平、公正,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寇辉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寇辉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