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寇辉莉,女,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冠军,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寇辉莉因与被申请人侯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寇辉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示公平、公正,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寇辉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寇辉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