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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保才因与被申请人周秀永、楚景云、苏国军、郑州市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保才,男,汉族,1955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秀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保才,男,汉族,1955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秀永,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楚景云,男,汉族,1964年7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国军,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中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保才因与被申请人周秀永、楚景云、苏国军、郑州市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保才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周秀永是与楚景云形成劳务关系,而不是与张保才形成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张保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保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保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绍斌
审 判 员  徐国庆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相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