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保才,男,汉族,1955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秀永,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楚景云,男,汉族,1964年7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国军,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中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保才因与被申请人周秀永、楚景云、苏国军、郑州市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保才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周秀永是与楚景云形成劳务关系,而不是与张保才形成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张保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保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保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绍斌 审 判 员 徐国庆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相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