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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宏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3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新年,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宏润建筑劳务有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3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新年,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宏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念福,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负责人:朱方清,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青海,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宏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证明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加在一起向河南省宏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出应付款总额。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系从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另一尚未审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复印而来,该证据系复印件,且无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对该组证据,本院无法采信。若该组证据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采信,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可再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故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董相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