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建军,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马丽,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回族,系杨建军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宏,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喜金,男,193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杨建军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月芹,女,194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杨喜金之妻。 再审申请人杨建军、马丽因与被申请人杨喜金、孙月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建军、马丽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是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被申请人杨喜金、孙月芹是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两份协议中存在有赠与内容,故本案的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由于所讼争的房屋现仍登记在杨喜金名下,故赠与行为尚未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杨喜金、孙月芹在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变更之前撤销赠与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杨建军、马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建军、马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