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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娅因与被申请人李丹谊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坤儒、李雪芬、李钜儒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娅,女,汉族,1954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宇斌,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丹谊,女,汉族,196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娅,女,汉族,1954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宇斌,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丹谊,女,汉族,1960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莫重文,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出生,系李丹谊之夫。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坤儒,女,汉族,1938年11月23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雪芬,女,汉族,1949年8月2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钜儒,男,汉族,1950年3月1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李娅因与被申请人李丹谊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坤儒、李雪芬、李钜儒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不公,判决错误。二审判决应以增值后的货币作为被继承物依法判决申请人等人继承。
本院认为,诉争房屋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经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均认可该房屋价值为30万元,无需进行评估,当事人之间均同意按照30万元的价格由法院依法裁决。李娅诉称该房屋已拆除,应以增值后的货币作为被继承物依法判决申请人等人继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