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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钟香芝因与被申请人魏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香芝,女,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香芝,女,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巍,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钟香芝因与被申请人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钟香芝申请再审称:1、魏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10万元现金的时间、地点及银行凭证等,原审法院认定10万元已交付不当。2、2010年1月15日,魏巍转账20万元,收款人是赵利。2010年1月15日,魏巍转账30万元,收款人是孙重逊。上述50万元的收款人均不是再审申请人,原审不应认定该50万元借款已交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2009年12月29日,申请人钟香芝向魏巍出具了借款120万元的借据一份,同日钟香芝还针对120万元出具了收据一份,当日魏巍向钟香芝帐户内转入110万元。对120万元的借款的认定除110万元的转账凭证外,还有钟香芝本人出具的借据和收据,原告魏巍已尽到举证责任,原审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另2010年1月13日,钟香芝向魏巍出具50万元借据一份,同日钟香芝针对该50万元出具收据一份,2010年1月15日,魏巍转账20万元,收款人是赵利,同日魏巍又转账30万元,收款人是孙重逊。虽然50万元转账的收款人不是钟香芝,但钟香芝对该50万元借款出具有借据和收据,钟香芝也未在合理期间内主张收回借据和收据,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原审认定50万元借款已履行亦无不当。
综上,钟香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钟香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