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郜松正,男,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兰芳,女,汉族,1961年2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车金莲,女,汉族,1956年1月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郜松正、郭兰芳因与被申请人车金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郜松正、郭兰芳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再审。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再审申请人郜松正、郭兰芳夫妇与被申请人车金莲和其夫郜东木因换地收麦产生纠纷,发生厮打,给被申请人车金莲造成人身损害,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认定。由于申请人的原因给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责任。故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郜松正、郭兰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郜松正、郭兰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