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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郑卫娟因与被申请人郑州三元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卫娟,女,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腾、睢雪亮(实习),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三元包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卫娟,女,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腾、睢雪亮(实习),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三元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建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建华,男,1948年8月6日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郑卫娟因与被申请人郑州三元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乔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卫娟申请再审称:原审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和审理程序方面存在严重瑕疵。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郑卫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卫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乔景涛
审判员  李运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