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新年,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艳伟,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李梅,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赵新年因与被申请人马艳伟及一审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新年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是错误的,该案系委托理财关系,申请人只是帮被申请人的忙,故请求再审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艳伟依据申请人赵新年提供的银行名称、卡号向李梅帐户上汇款49200元,事实清楚。申请人称该转款系被申请人委托其理财,但没有提交委托手续,提交的《借款合同》也并非马艳伟本人与宝丰绿野(天津)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所签,不能证明马艳伟与宝丰绿野(天津)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存在投资理财合同关系,申请人也不能对其所取得的49200元款项作出其他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应当返还被申请人49200元。 综上,赵新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新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