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报杰,男,汉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宋青,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赵报杰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报杰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赵报杰已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赵报杰的经济损失。赵报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赵报杰在再审审查期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收运泔水的相应资质,其主张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赵报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报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报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董相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