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建山,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健,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改云,女,汉族,1959年2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宏涛,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赵建山因与被申请人陈改云、陈宏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建山申请再审称:陈改云与陈宏涛二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损害了申请人赵建山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审判决认定陈宏涛是善意的第三人系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建山与被申请人陈改云系夫妻关系,陈改云于1991年向自己所在单位交纳了28000元集资款后购得住房两套,2001年底收到陈宏涛6万元房款后陈改云将上述两套房屋卖给了陈宏涛。陈宏涛自2002年上半年至2013年下半年房屋拆迁,一直占有使用上述两套房屋,原审判决依据上述事实认定陈宏涛系善意的第三人并无不当。赵建山申请再审称陈改云与陈宏涛二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没有证据证明,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赵建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建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