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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薛胜领因与被申请人宫鲁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胜领,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宫鲁鹏,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薛胜领因与被申请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胜领,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宫鲁鹏,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薛胜领因与被申请人宫鲁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胜领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既然认定了2012年7月15日宫鲁鹏给申请人出具的下欠1000元的欠条,就应当认定欠条中所写本月20号结清的内容,现宫鲁鹏无法出具20号支付给申请人1000元的证据,一、二审法院仍认定宫鲁鹏已支付给申请人欠款100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2012年7月15日,宫鲁鹏给申请人薛胜领出具了下欠1000元,本月20号结清的欠条一份。同日,宫鲁鹏给付薛胜领1000元,薛胜领出具了收款条,至此宫鲁鹏已尽到举证证明1000元的欠款已还清的举证责任。宫鲁鹏提前偿还欠款的行为应当予以确认,如果宫鲁鹏仍欠申请人薛胜领其他款项,应由作为原告的申请人薛胜领举证证明。
综上,薛胜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胜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