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丽,女,汉族,1961年4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志伟,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铁山,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董丽因与被申请人张志伟、周铁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丽申请再审称: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四终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均对被申请人张志伟、周铁山几年来所欠工程款的利息一分未算,应按银行同期贷款计息,故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董丽在一审起诉时及一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均未提及要求对方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才提到“坚持诉请和利息”,一审判决未对利息问题进行处理并无不当。另申请人董丽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未提出上诉,二审不会主动增加工程欠款利息的判决内容,二审判决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亦无不当。 综上,董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