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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葛庆春因与被申请人陈忠心及一审第三人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庆春,男,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忠心,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河南工业贸易职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庆春,男,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忠心,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再审申请人葛庆春因与被申请人陈忠心及一审第三人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葛庆春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在多次开庭后又重新法庭调查,且葛庆春提出反诉后不予受理,属程序违法。二、一、二审判决判令返还陈忠心转让金及赔偿装修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葛庆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葛庆春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该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葛庆春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转让陈忠心经营,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并根据双方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葛庆春称不应返还陈忠心转让金并赔偿装修损失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葛庆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葛庆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葛庆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相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