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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范福征因与被申请人余树新、冯树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福征,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树新,男,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福征,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树新,男,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树琴,女,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邹天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范福征因与被申请人余树新、冯树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范福征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错误判决。范福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范福征再审申请的赔付请求中,一部分属于一审判决后发生的费用,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一部分属于一审中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已明示其可另行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范福征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范福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范福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相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