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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白雪兰因与被申请人李军强、王相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雪兰,女,回族,1944年3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军强,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雪兰,女,回族,1944年3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军强,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相国,男,汉族,1961年10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白雪兰因与被申请人李军强、王相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雪兰申请再审称: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白雪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雪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乔景涛
审判员  李运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