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丽君,女,回族,1969年2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桂敏,女,回族,1958年9月1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白丽君因与被申请人白桂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丽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白丽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丽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