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敏,女,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王世俊,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华卫,女,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建峰,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生。 再审申请人王敏因与被申请人刘华卫、孙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敏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同时二审驳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人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开庭传票,经过合法送达程序已送达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未参加庭审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由于再审申请人是不服二审裁定而提出的再审申请,故对再审申请人对一审判决内容的再审申请不予审查。 综上,王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