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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郜孝宾因与被申请人赵菊芝、刘艳鸽、刘晓鸽、韩鲜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郜孝宾,男,汉族,1990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菊芝,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郜孝宾,男,汉族,1990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菊芝,女,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艳鸽,女,汉族,1992年10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晓歌,女,汉族,1999年2月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菊芝,女,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系刘晓歌的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鲜花,女,汉族,1931年4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郜孝宾因与被申请人赵菊芝、刘艳鸽、刘晓鸽、韩鲜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郜孝宾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受理该案,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审中已作评判,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郜孝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郜孝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要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