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郜孝宾,男,汉族,1990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菊芝,女,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艳鸽,女,汉族,1992年10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晓歌,女,汉族,1999年2月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菊芝,女,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系刘晓歌的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鲜花,女,汉族,1931年4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郜孝宾因与被申请人赵菊芝、刘艳鸽、刘晓鸽、韩鲜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郜孝宾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受理该案,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审中已作评判,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郜孝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郜孝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