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红彬,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文超,男,汉族,1993年1月1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郑红彬因与被申请人牛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红彬申请再审称:一、牛文超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深圳雷奥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牛文超,并未通知郑红彬。二、郑红彬与深圳雷奥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已结清。郑红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深圳雷奥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其与郑红彬之间的债权转让给牛文超,有证据显示牛文超已向郑红彬多次主张该项债权,应认定牛文超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二、郑红彬辩称其与深圳雷奥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已结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郑红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郑红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红彬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董相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