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连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宇、金明友,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颖杰、王争,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3)金民二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依据现有证据能证明被申请人承建的美林河畔是由申请人提供并安装,被申请人有义务支付防火门款。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