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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郑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庆伟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继清,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丽,河南英协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继清,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丽,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庆伟,男,汉族,1968年8月4出生。
再审申请人郑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庆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外人左士领未交纳定金,郑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无支付义务。郑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及证据优势原则,对沈庆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故郑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郑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振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相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