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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邵培旺因与被申请人任庆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培旺,男,汉族,1956年8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庆文,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 再审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培旺,男,汉族,1956年8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庆文,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邵培旺因与被申请人任庆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郑民四终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培旺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单身证明及单位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原审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但不应支持反诉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认定我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邵培旺与被申请人任庆文签订的《房屋出售交定金补充协议》、《郑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郑州市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2、甲方收到定金贰拾万元(200000.)后,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单位同意售房的证明书(原件盖公章)房屋过户所需的全部资料(省直机关售房批准文件,单位售房协议、交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等凭证,房屋共有人同意售房证明等复印件)和全套房屋钥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甲方房款柒拾万元(700000.)。……”但任庆文未向邵培旺提供单身证明、单位同意售房证明,存在违约。邵培旺没有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也存在违约。况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任庆文应当先提供省直机关售房批准文件、单位售房协议、交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等凭证及房屋共有人同意售房证明等复印件和全套房屋钥匙,故不存在先予履行抗辩权。由于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继续履行《房屋出售交定金补充协议》和《郑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已不现实,二审判决解除任庆文与邵培旺签订的《房屋出售交定金补充协议》和《郑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邵培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邵培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