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米书灿,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苏晓,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米书灿因与被申请人郭苏晓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米书灿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均以双方已经在一起生活而判决酌情返还,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虽然在申诉人家中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并未和申诉人同居。 本院认为,2013年11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简单结婚仪式,米书灿用朋友车把郭苏晓接到家生活了两个月,所以米书灿称其未与郭苏晓共同生活的理由不成立。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审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判决酌定被申请人郭苏晓返还申请人米书灿彩礼25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米书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米书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