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照生,男,汉族,1944年4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文俊,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齐照生因与被申请人王文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齐照生申请再审称: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齐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齐照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且该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故齐照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齐照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照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相荣 |